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》居民总户数的 60%《实施细则》交纳总热费的 60%
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民用建筑,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%以上的,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。
《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规定“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居民小区,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 60%以上,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 60%以上时,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。”
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民用建筑,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%以上的,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。
《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规定“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居民小区,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 60%以上,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 60%以上时,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