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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商鞅在秦国的两次变法 商鞅变法的内容是什么

    时间:2024-11-01 13:14:36  编辑:大秦号  来源: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  浏览:170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
    商鞅本是卫国国君的远房宗族,称为公孙鞅。因为是卫国人,又被称为卫鞅。因在秦国变法成功,被封在商於十五邑,而被称为商鞅。商鞅在秦国的变法,是战国时期各国进行的社会改革中最彻底的一次,奠定了秦国对东方六国胜利的基础。

    一、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

    商鞅第一次变法在秦孝公六年(公元前356年),这次变法的主要内容有:

    (1)“令民为什伍”,定“连坐”之法商鞅把李悝制定的《法经》带到秦国,加以公布实行。并把“法”改为“律”,增加了连坐法,从而把秦献公时实行的什伍制变成相互监督纠发的连坐制。商鞅的法律规定什伍间要“相牧司连坐”,即一家有罪而九家相揭发。若不揭发,则十家连坐。受到连坐的奖惩极为严格,“不揭发检举的腰斩,检举揭发的同斩敌人首级一样受到赏赐,窝藏有罪的人与投降敌人同罪”。与献公时的户籍制相比,新制度对民众的控制明显加强了。

    (2)奖励军功,禁止私斗,颁行按军功受赏的二十等爵制为鼓励秦人作战勇猛,商鞅规定国家的爵位按将士在战场上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来计算。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,赏给爵一级。官爵的提升与斩首级数相称爵位从一级到二十级,愈高享受的待遇、特权愈优厚。如升到第十级“五大夫”时,赏赐给300户人家的税地,爵位在五大夫以上,除享有600户人家的租税供他食用外,还有权收养宾客,有爵位的人,犯了法,还可以减免,“爵自二级以上,有刑罪则贬,爵自一级以下,有刑罪则已。”贬是指降低爵位,“已”是取消爵位。官职和待遇的获得一律取决于军功,使过去的旧贵族,虽是国君的宗室族人,没有军功也不能获得爵位“宗室非有军功论。不得为属籍”,即不能靠出身就获得爵位,享受特权,这就严重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。

    (3)颁布垦草令,发展农业生产,重农抑商商鞅把李悝“尽地力之教”的措施带到秦国,在社会生产中,特别重视农业生产领域。商鞅根据秦国地广人稀,荒地多的特点,把重点放在开垦荒地,商鞅制定“徕民致策”,招来地少人多的“三晋”之民到秦国垦荒。法令规定:三晋(韩、赵、魏三国)民众来秦国定居,就有地有房,三代免除徭役,不用参加战争,垦荒的特别优待,10年不交纳赋税,“令故秦兵,新民给刍食”,让秦国人当兵打仗,新来的人种田解决粮食问题,从而使秦国的兵源和粮食问题都得到解决。

    变法中规定:“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:事末利及息而贫者,举以为收孥”。“本业”就是男耕女织的农桑业,“末利”是指制造和经营奢侈品的奇技赢巧、刻镂纹绣的一类手工业和商业。商鞅并不一般地反对工商业,在《商君书)的《去强》和《弱民》篇中,都称“农、商、官”为“国之常官”。“常官”是指国家固有的正常职业分工。他所反对的是商业中的“虱官”,即贩卖华丽好玩的物品,即被他称为“美”“好”的这两种“虱官”,也就是“末利”。“末利”并不是指一般的商业和手工业。

    (4)推行小家庭政策商鞅运用经济手段,促使民众分户,规定:凡是一家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,必须分家,各立户头,否则就要出加倍的赋税和劳役。把大家庭分制成小家庭,成为户头的成年男子就不能再在大家庭的掩护下,游手好闲。这项改革促进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,对发展生产大有好处。

    二、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

    商鞅初次在秦国变法,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,引起他们的强烈反对,国都中“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”,但是在秦孝公的有力支持下,新法得到推行。由于变法的成功,秦国在对外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,秦孝公十年,商鞅由左庶长升为大良造,相当于中原国家中的相兼将军的官职。秦孝公十二年,商鞅把秦国的国都从栎阳(今西安阎良区武屯镇)迁到咸阳,进行第二次变法,其内容主要有:

    (1)“为田开阡陌封疆”,废除旧的井田制

    “阡陌”是指1000亩和100亩田头上田界,“封疆”是指田界上的封士堆。在商周时实行井田制,宽1步(1步周尺长6尺,战国时1尺合今23.1厘米)长100步为1亩。百亩的面积是长宽各100步,为一家的授田数,所受的田要定期交换。商鞅“开阡陌封疆”的“开”字,有两层意思,一是破除旧时的田界,二是设立新的田界,杜佑说:“按周制、步百为亩,亩百给一夫。商鞅佐秦,以一夫力余,地利不尽,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,亩百给一夫。”秦亩比周时扩大一倍多,故要重新设立“封疆”。商鞅变小亩为大亩,重新设立田界,而且此次授田就不再收回,而作为耕者长期固定使用。这样土地就打上私有的烙印,由此封建土地关系就在秦国确立起来。

    (2)普遍推行县制

    商鞅“集小乡、邑、聚为县,置令、丞,凡三十一县”,还设有县尉,县令是一县之长,县丞掌管民政,县尉掌管军事和治安。县一级的令、丞、尉直接由中央任免。我国县一级的地方政权,于是正式确立。县级职官直接由中央任免,县级的行政权、兵权就集中于朝廷,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体制,就建立了起来。

    (3)统一度量衡,“平斗、桶、权、衡、丈、尺”

    统一度量衡器的目的是便于征收赋税和给官吏发俸禄,同时也有利于商业的发展,这一措施是在秦孝公十八年进行的。这一年,商鞅向全国颁发了一升的标准量器,即传世的“商鞅铜方升”,此器现藏于上海博物馆,根据器上铭文“积十六尊(寸)五分尊(寸)壹为升”的记载,测得秦时一升的容积为202.15立方厘米,秦一寸长为2.32厘米,一尺合23.2厘米。

    (4)按户征收丁口军赋

    秦孝公十四年,“初为赋”,《史记·集解)说“制贡赋之法也。”《索隐》引谯周说“初为军赋也。”赋是指军赋,按户及丁口征收。湖北云梦秦简中《法律答问》有“令出户赋”即按户出赋。这是一种“舍地而税人”的措施,目的是限制游食之民。虽不种地的游民,也要缴纳军赋。同时也有限制官宦之家豢养食客,防止他们形成对抗国家的力量。

    (5)革除落后的风俗,“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”

    秦国长期与戎狄后进部族杂居,故保留了不少的落后习俗。商鞅是卫国公族之后,认识到这些落后的习俗,对统一中原极为不利,于是按照中原的风俗,将落后的习俗,如全家人不分男女老幼同居一室等革掉。

    (6)焚烧儒家经典,禁止游说之士

    《韩非子·和氏》篇说,商鞅教秦孝公“燔诗书而明法令”,是商鞅时秦已实行焚书,不自秦始皇帝始。商鞅主张法治,与儒家“法先王”的复古思想不相容,故将儒家的典籍加以禁止,采取焚烧的非常手段。游说之士们以自己的主张动摇法治,故也被商鞅禁止。韩非子说他“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”,是禁止只凭一张嘴而获得禄位的行为,《商君书·壹言》篇说要“贱游学之人”,即要把人们的思想用封建的法制统一起来,以达到“国俗可化而民从制”的目的。

    三、商鞅变法的成功及其被杀

   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,商鞅两次变法,推行新法达18年,取得得巨大成功,使秦国由一个落后的、被东方各国看不起的国家,变成七雄中最强的国家。司马迁说,商鞅变法后,“秦人富强天子胙于孝公,诸侯毕贺。”商鞅雷厉风行地推行新法,把反对变法的旧贵族,“尽迁之于边城”,甚至连太子触犯新法也不宽饶,先黥了太子的老师公孙贾,后又将太子傅公子虔割去鼻子,由此引起秦孝公太子驷的不满。秦孝公二十四年死去,太子驷即位,是为秦惠文王。一批反对变法的旧贵族乘机攻击商鞅,诬陷他谋反。商鞅逃跑未成,遭车裂而死,并“遂灭商君之家”,妻子亦不得幸免。

    商鞅虽被车裂而死,其改革的成果并未丧失,他为秦国制定并付诸实行的一整套新法,却并没有因他本人的死去而废止。韩非说:“及孝公、商君死,惠王即位,秦法未败也。”秦昭王时,荀子到秦国后,对范雎说,秦“四世(指秦孝公、惠王、武王、昭王)有胜,非幸也,数也”。这个“数”就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起来的一套法制制度。据传商鞅被车裂后,其门客收殓商鞅的遗骨准备偷运回商鞅故里卫国安葬,在黄河德丰渡口被秦国守军截获,当地百姓与守军便将商鞅遗骨草草埋葬于附近的秦驿山之下,后来法家的后学者寻访至此为商鞅立了墓碑,上书“商君之墓”。

    明嘉靖《郃阳县志》记载:商鞅墓,郃阳(今合阳)县东四十里夏阳(今洽川)。参政彭有诗云“郃阳东去有荒村,卫鞅於今冢尚存。正是天留遗臭在,与人指点骂商君”,虽然这是古人反对商鞅和法家的诗作,但这已经表明商鞅墓位于合阳洽川镇确为历史事实,并且在明朝时期商鞅墓还保存完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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